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0/2015-00810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15-10-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司发〔2015〕30号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 |
为规范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完善人民调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要求,结合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实际,特制定《温州市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人民调解组织备案登记表
2.人民调解组织名册
3.人民调解员花名册
4.人民调解组织实力统计汇总表
温州市司法局
2015年10月30日
温州市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制度是指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建档备查的制度。
机构备案的范围是:全市依法应当设立的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的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以及派驻的人民调解工作室等新型人民调解组织。
人员备案的范围是: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等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用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等。
第四条 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备案原则。司法所负责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及辖区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设立情况并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辖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和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设置情况进行备案。
第五条 人民调解组织备案采用日常报告、年度备案两种方式进行。
日常报告是指司法所将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新设、事项变更等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的活动。
年度备案是指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规定时间段集中对上年度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统计、汇总备案的活动。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和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新设、事项变更等动态变化情况日常报告和年度备案工作,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向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市本级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备案工作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自行负责备案工作。
第六条 下列情况属于日常报告内容范围,司法所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情况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一)新设人民调解组织的; (二)人民调解组织撤销、合并和地址变更的;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委员重新选任的; (四)人民调解员聘任、解聘的。
第七条 日常报告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对新设、变更人民调解组织,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备案的原则填写《人民调解组织备案登记表》,载明备案类别、人民调解组织名称、组织机构类别(传统类、行业性专业类、区域类及个人调解室等)、调解组织基本情况、调解组织组成人员和调解员情况、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奖惩情况以及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情况等。
第八条 司法所和县、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和人民调解员数据库,并根据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新设、事项变更等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对数据库数据进行实时更新维护。
第九条 人民调解组织年度备案工作为每年的11月进行。
第十条 人民调解组织年度备案办理流程。司法所在规定时间内将所辖的人民调解组织的机构设立、人员组成和工作成效以书面形式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将辖区内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和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备案材料以书面形式向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上报备案。
第十一条 县、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审理备案材料内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上报单位提出指导性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措施得到落实
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组织年度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民调解组织名册》; (二)《人民调解员花名册》; (三)《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情况统计表》。
第十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人民调解组织年度备案情况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工作情况作为评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指标,列入年度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