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0/2024-00140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向申请人杨建伟送达《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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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伟: 你认为温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4月6日向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审查后作出了《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温政复〔2024〕342号),并于2024年4月9日向你提供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锦昌文华苑21幢4单元1302)进行邮寄送达,因你称不在杭州而无法送达你本人。本机关于2024年4月17日通过电话与你联系说明情况,你拒绝提供有效通讯地址,导致上述法律文书无法送达。 因你原地址无法送达,又拒不提供有效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向你公告送达《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温政复〔2024〕342号)。公告期三十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算,公告期届满即视为送达。在公告期限内,你可以来本机关领取上述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也可以联系本机关约定有效的送达方式获取上述文书。 特此公告。 温州市行政复议局 2024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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