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0/2020-00141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0-09-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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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做好民法典实施前有关准备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现就做好我市相关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本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及各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1.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 2.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授权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对下列行政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清理建议的,可一并反馈: 1.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行政规范性文件; 2.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责任单位 本次清理工作由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者实施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0〕62号)有关要求提出清理意见或建议,并依权限决定,重点清理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规定。 1.行政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实施单位提出清理意见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2.乡镇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以及授权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单位提出清理意见。其中,部门所属或者管理的授权组织相关清理工作,由该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反馈。 3.涉及多个制定或者实施单位的,相关单位各自提出清理意见或建议,也可由牵头单位汇集清理意见或建议后统一反馈。 4.原制定单位已撤销或者相关职权已划转的,由继续行使相应职权的单位负责清理。 三、意见反馈 各地各单位请于2020年9月15日前填报相应清理情况表、清理工作汇总表(见附件)并通过市政府OA公务信箱或者钉钉反馈市司法局。其中,行政法规及规章清理情况请发市司法局立法处林贤森,联系电话:88362180;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请发市司法局政府法律事务处金一,联系电话:88967520。各县(市、区)(含所辖乡镇〈街道〉)清理情况由属地司法局牵头汇总,报本级政府同意后按照前述要求统一反馈。 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0〕62号) 2.行政法规、规章及省级以上政府行政规范性 文件清理情况表 3.规章及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汇总表 4.温州市人民政府规章相关清理责任单位 5.设区的市本级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 6.县(市、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 7.市有关单位名单 温州市司法局 2020年9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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