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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0/2020-00137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0-08-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征集2021年地方立法项目意向的函

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司法局:

为做好政府立法工作统筹安排,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现征集2021年我市地方立法项目意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请于2020年11月30日前通过市政府OA或者钉钉将相关材料(见附件2)报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立法处/林贤森,联系电话:88362180):

(一)拟提请市人民政府2021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包括提请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拟提请市人民政府2021年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章的;

(三)继续开展或者拟启动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立法预备、调研工作,待条件成熟提请审议(制定)的。

虽由各地各单位代拟,但不以市人民政府作为提案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的(如由市人大常委会或其组成人员5名以上联名、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代表10名以上联名提出地方性法规案),不列入本次立法项目意向征集范围。

各县(市、区)的立法项目意向请属地司法局牵头向辖区有关单位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集汇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

附件:1.温州市地方立法项目意向申报表(2021年度)

2.地方立法项目意向申报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3.法规规章草案初稿制定依据对照表(参考样式及示例)

4.意见征求采纳情况汇总表(参考样式及示例)

5.市有关单位名单

温州市司法局

2020年8月28日        

抄送: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中心。

附件1

温州市地方立法项目意向申报表(2021年度)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立法项目名称

(暂名)


立法类别          (请在相应栏目打√)

地方性法规             (由市人大及其

常委会审议制定)


市政府规章


申报项目分类               (请在相应栏目打√,并填写拟提交时间)

审议(制定)项目

拟当年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包括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

□制定

□修改

拟向市政府正式提交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等材料(同时抄送市司法局)的时间(示例“ XXXX年X月XX日前”)


拟当年提请市政府制定或修改规章

□制定

□修改


预备项目(视项目成熟程度可当年转为审议〈制定〉项目或纳入次年立法工作计划)



调研项目(继续开展或启动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申报审议〈制定〉项目)



建议当年予以废止

□地方性法规

□市政府规章

——

立法目的及

必要性与

可行性

(建议废止

法规规章,

无需填写)


立法拟规定的

主要制度和

管理措施

(建议废止

法规规章,

无需填写)


主要立法依据

(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等

参考)


拟废止的理由(限建议废止法规规章时

填写;如建议废止部分条款的,请注明

具体条款项)


目前存在的

重大争议

(分歧)


国家、我省及

其他地方相关

立法“立、改、废”情况


申报单位

分管领导

(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申报单位

联系人

(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备  注


注:1.如申报立法项目意向,请于2020年11月30日前将本表及相关材料通过市政府OA或者钉钉报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立法处/林贤森,联系电话:88362180)。

2.“目前存在的重大争议(分歧)”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定的主要制度或管理措施存在重大争议(分歧)、拟规定内容与现行我市地方性法规或市政府规章有冲突、是否废止法规规章或其相应条款内容存在争议(分歧)等情形。

3.申报单位应当合理规划时间安排,其中须为市政府及市司法局审查审议至少预留2-3个月的时间(自按规定提交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等材料之日起算),此外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立法项目还需预留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前的相关专委审查时间(不少于30日)。

4.各地各单位拟申报立法项目意向,宜先行向相应分管市领导汇报请示,其中申报地方性法规项目的还需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专(工)委先行做好沟通,上述汇报请示或沟通情况请在“备注”栏注明。涉及需进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的,也请在“备注”栏中注明。

5.委托第三方机构起草的,请在“备注”栏中注明相关情况

6.本表中的相关内容如填写不下,可另行附页。

附件2

地方立法项目意向申报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一、申报2021年度审议(制定)项目(包括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规、提请市人民政府制定或修改规章)

1.温州市地方立法项目意向申报表;

2.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据,国内外相关立法以及国家、省市政策规定、标准规范等参考资料;

3.起草报送法规规章草案的初步计划安排;

4.已草拟法规规章草案初稿的,请同时提供草案初稿文本、起草说明(包括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调研论证与起草过程、主要内容说明、存在的难点问题或重大分歧及其协调、采信情况和其他需说明情况等,以上内容可根据实际完成情况作说明,并非均需涉及)和制定依据对照表;

5.已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公平竞争审查的,请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6.已公开征求意见的,请同时提供意见征求采纳情况汇总表。

二、申报预备项目或调研项目

1.温州市地方立法项目意向申报表;

2.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据,国内外相关立法以及国家、省市政策规定、标准规范等参考资料。

三、建议废止法规规章

1.温州市地方立法项目意向申报表;

2.建议予以废止的依据及其他参考资料。

注:上述各项申报需提供材料均先行发送电子版(如Word稿、Pdf稿),如有需要将另行通知提供纸质材料。

附件3

法规规章草案初稿制定依据对照表(参考样式及示例)

草案初稿

相关依据(参考)及说明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附件4

意见征求采纳情况汇总表(参考样式及示例)

序号

有关部门

(单位)、个人

反馈意见

意见采纳情况

1

市XXXX委员会

1.除特殊要求需要施工外,可否增加规定允许正常开展建筑施工的时间段。

2.建议增加明确夜间施工的具体时间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现行法律法规除将禁止夜间建筑施工作业作为原则并规定三类例外情形外,没有限制建筑施工时间段。上述属于建筑施工单位依法自主管理的事务,地方政府规章不应就此作出规定。故未予采纳。

2.已予采纳(已规定夜间施工证明应当载明建筑施工作业时间)。













备注

1.市XX局、市XXXX局经征求意见,未反馈。

2.XX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期间,在市人民政府网站XXXXXXXXXX)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5

市有关单位名单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外办、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人防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市投资促进局、市政务服务局,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温州生态园管委会、温州高新区(浙南科技城)管委会、雁荡山管委会,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侨联、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市贸促会,市工商联,市税务局、市气象局、温州海事局、温州电力局、市烟草专卖局、市邮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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