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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法律问题解析(五)

疫情背景下看刑法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及力度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举国上下战疫情。中国工程院院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科研攻关专家组组长钟南山院士2月2日再次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研究基本支持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来源于蝙蝠。网络上也有网友整理出了蝙蝠、果子狸等野生动物所携带的多种高致病性病毒。从MERS的单峰骆驼,到SARS和本次的蝙蝠,多次对人类造成极为严重的感染的病毒都与野生动物有关。可是,野生动物真的可以任由人类予取予求吗?笔者整理了我国对于保护野生动物的相关规定,从刑法层面解读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以及保护力度。

我国刑法中,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刑法规定是6章第6节中的第340条与第341条,即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第340条是关于水产资源保护的规定,第341条关于(陆上)野生动物的规定,本文以第341条为对象进行阐述。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该条涉及的罪名有3个: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③非法狩猎罪。从字义上看,刑法第341条规制了一部分猎杀、出售野生动物的行为,但上述罪名在罪状的设置上,均采取了空白罪状的方式,即其犯罪构成的具体特征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上述所指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到底有哪些呢?

 

何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下称司法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也就是说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不管是猎捕、杀害,还是运输、出售(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亦或是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都是刑法所不允许的。 那么,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上述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动物就不构成犯罪了吗?

 

何为保护动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下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条之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6条规定,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虽然野生动物属于国家资源,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野生动物都是保护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0条之规定,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将野生动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三有)的陆生野生动物。也就是说,上述三类野生动物才被规制于保护动物      

虽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自1989年以来有近24年未有更新,其已滞后于部分物种种群的变化,但我国陆续出台的相关文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仍非常之广。大到大家所耳熟能详的大熊猫、藏羚羊、中华鲟等都在一级保护动物之列,小到连随处可见的麻雀也受到了国家的保护。而一部分人口中的“野味”穿山甲、黑熊等动物也在二级保护动物之列。      

PS:SARS冠状病毒的主要载体果子狸被列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三非受危物种中,不在该法条第一款调整之列。       

因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12纲55目动物、各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国家林业局2000年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5纲46目177科的1591种“三有”动物,均被刑法第341条所规制。另外,从实践来看,《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等国际公约中的野生动物也被列为保护动物,很多地区政府也都把自己的行政区域全境划为禁猎区,全年划为禁猎期。笔者虽非该相关专业,但也知这三类野生动物中所涉的种类数量之大,保护范围之广,网络上甚至有“大多数陆生脊椎动物(哺乳动物纲、鸟纲、两栖动物纲和爬行动物纲)都是保护动物”之说。      

我国刑法在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不仅范围广,而且力度也极大。      

刑法第341条的具体量刑是:非法猎捕、杀害或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可以看到,该罪名是可以达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横向对比其他侵财类罪名的量刑,诈骗罪数额要达到50万元以上,盗窃罪数额要达到40万元以上才能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足可见刑法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之严苛。

 

对于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

根据《司法解释》附表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扬子鳄、长臂猿等动物1只,就属于“情节严重”,达到了刑法第341条的立案追诉标准,也即可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大熊猫、金丝猴等动物一只即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从该附表可以看到,全部200多种动物中几乎所有的“情节严重”标准都在10只以下,大部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也在10只左右。

 

对于三类国家保护动物

根据《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非法狩猎二十只以上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应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如若数量未达到该规定或所猎的为其他动物,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适用该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或第三款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据不完全统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案件自1999年起共1954件,从2016年起连续四年年均近400件;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事案件自2000年起共5221件,从2016年起连续四年年均800件以上;非法狩猎罪自2005年起共6043件,从2017年起近三年年均1000件以上。从案件的数量曲线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对打击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的行为的态度是坚决且有力的。甚至有7.14河南大学生掏鸟案、深圳鹦鹉案、陕西朱鹮案等社会公众都觉得刑罚过于严苛的案件发生。      

从法律角度看,我国刑法对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三类保护动物及其他野生动物有了全面的、系统的、有层次的规制,从供方到需方环环打击,那为什么还会出现今天这“祸从口入”的疫情呢?只能无奈叹以老生常谈“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刑法管卖,道德管吃,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望天下,晴日催花暖欲燃,水阔风高扬管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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