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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相关法律问题汇编

前言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2020年1月23日,浙江省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卫生公共事件一级响应。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温州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工作部署,及时为疫情防控提供法律服务,切实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温州市律师协会组织律师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的各类法律问题,整理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相关法律问题汇编》,供企业和社会各界参考使用。

本汇编参考了“温州律协”及温州地区部分律所公众号发布的相关文章,在此感谢嘉瑞成、泽商、震瓯、六和(温州)、德恒(温州)、和乐等律师事务所以及负责整理的市律师协会业务指导与培训委员会对本次汇编工作所做的贡献。

汇编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特定事项的正式法律意见,如有具体法律事项, 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目 录

一、劳动人事篇

1.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延迟复工期间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

2.地方政府文件中所述“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 2 月 9 日 24 时前复工”是否可以视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停工呢?

3.延迟复工期间是否可以按照“年休假”处理?

4.企业可否将延迟复工期作为之后普通休息日加班的提前补休?

5.劳动者患新冠肺炎或疑似症状,被隔离期间,企业应否支付工资?

6.劳动者被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标准如何?

7.企业受疫情影响而停工、停产的,如何发放工资?

8.因防控疫情影响,企业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9.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降低工资?

10.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让劳动者轮岗轮休?轮岗轮休期间如何发放工资?

11.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缩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缩短工时的如何发放工资?

12.劳动者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1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企业应否支付加班工资?

14.推迟复工期间上班的,企业应否支付加班工资?

15.企业可否以“从武汉来”为由拒绝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16.劳动者被隔离或治疗期间,企业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如何处理?

17.劳动者拒绝接受与传染病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或故意传播病毒的,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18.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经许可后要求员工提前返岗,员工可以拒绝吗?

19.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生产所需的物资或为疫情防控需要提供服务,安排劳动者加班的,能否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时间限制?

20.用工单位能否将因疫情防控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21.企业因疫情防控生产经营困难,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22.因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并降薪应注意哪些问题?

23.企业申请稳岗补贴的条件是什么?

24.劳动者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其他疾病需要治疗时,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25.关于疫情防控措施,各地政府部门规定不一致的,多地用工的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执行?

26.企业是否有权收集和报告员工春节假期期间的出行信息等相关资料?

二、合同篇

27.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如何处理?

28.可否以疫情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29.何种情况,当事人可否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

30.租赁的房屋因疫情不能使用,能主张减免租金吗?

31.因防疫紧缺物资受政府调配,无法履行已经签订且生效的买卖合同,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32.疫情期间,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能否主张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

三、知识产权篇

33.疫情防控期间,各类知产业务如何办理?

34.根据《专利法》可请求恢复权利的有哪些?

35.哪些商标业务可适用“期限中止”?

36.软件著作权登记补正期限是否延长?

37.受疫情影响延误办理期限,导致权利丧失的,怎么办?

38.如何确定“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和“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

39.主张商标“期限中止”需要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四、执行破产篇

40.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如何申请立案执行?

41.当事人如何联系执行法官、提交材料、查询案件进展?

42.被执行人属于生产经营疾控或医疗防护物资的企业和人员的,有何特殊执行政策?

43.对主营业务良好且疫情发生前资金流正常,但仅因疫情影响造成短期资金困难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若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是否应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受理企业破产申请?

44.在疫情防控期间,破产企业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

45.拟安排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如何应对?

46.如何应对疫情防控对破产重整案件的影响?

五、税务篇

47.企业防控肺炎疫情,对员工发放口罩等防疫用具、用品支出在会计及税务上如何处理?

48.企业收到因疫情而发放的政府补助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49. 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企业是否有优惠税收政策?

50. 企业和个人的社会捐赠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51.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能否免税?

六、涉外篇

52. 何为“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53. 如何申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54. 申请“新冠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需提供哪些材料?

55. 如何排查订单,避免履约风险?

56. 如何提前安排运输,降低物流风险?

57. 如何梳理上游客户,防止供应链风险?

58. 如何敦促买方履约,提升收汇效率?

七、建设工程篇

59. 本次疫情对于建筑行业来说属于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

60. 建筑企业有权要求对工期进行顺延吗?

61. 建筑企业有索赔前的通知义务吗?

62. 房地产企业如违规复工,有哪些风险?

63. 房开企业因疫情影响延期交房或办证,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八、行政及刑事责任篇

64. 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中,企业有什么法定义务?

65. 企业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或者假药、劣药的,面临怎样的刑事风险?

66.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过程中,经营者的哪些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67. 企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如构成犯罪,如何处罚? 

68.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如构成犯罪,如何处罚?

69.互联网企业在这次疫情中有什么刑事法律风险吗?

70.企业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劳动人事篇

1.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延迟复工期间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

答:不属于,春节假期延长期间(2020 年 1 月 31 日至 2 月 2 日)通知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但春假期间仅有三天(大年初一、初二、初三)属于法定节假日,故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属于增加的普通休息日,参照每周休息日执行。

延迟复工期间(2020 年 2 月 3 日至 2 月 9 日)通知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该停工停产措施属于因传染病暴发及流行而采取的必要紧急措施,既不属于法定节假日也不属于普通休息日。

2.地方政府文件中所述“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 2 月 9 日 24 时前复工”是否可以视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停工呢?

答:不一定。延长假期和延迟复工均是为了更好地做好“新型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不得提前复工”新冠肺炎工不能在家办公,而是不得聚集办公;“相关企业除外”不代表相关企业找理由提前复工,一定是与疫情防控及保障紧密相关的企业才能集中复工。

3.延迟复工期间是否可以按照“年休假”处理?

答:可以。2020 年 2 月 3 日至 2 月 7 日停工属于因传染病暴发及流行而采取的停工放假措施,并非增加的休息日,故企业可以在此期间统筹安排年休假, 无需以征得员工同意为前提,但企业应当通知全体员工,并确保员工收到通知。

4.企业可否将延迟复工期作为之后普通休息日加班的提前补休?

答:如无企业规章制度为依据的,不建议采取上述方式。企业在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形下,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200%的工资报酬。关于提前补休后加班的事宜,目前尚无明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定。企业规章制度对此有规定的,可按照规章制度执行。

5.劳动者患新冠肺炎或疑似症状,被隔离期间,企业应否支付工资?

答:应支付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无论是因隔离治疗、隔离措施、医学观察还是紧急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工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6.劳动者被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标准如何?

答:被隔离观察期间,企业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包含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时所发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补贴。

如果劳动者的奖金与个人或企业的业绩相关,则企业业绩不佳或停工、停产的情形下,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不予发放奖金的,企业发放工资不包括相关奖金是合理的。

7.企业受疫情影响而停工、停产的,如何发放工资?

答: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依据浙江省相关规定,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80%支付。

8.因防控疫情影响,企业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答:不构成,因防控疫情影响,企业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属于“不可抗力”,不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单位应当在复工后第一天立即向职工补发工资。

9.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降低工资?

答: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如果有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和劳动者业绩相关,劳动者业绩又和劳动报酬挂钩的,可以适当降低劳动报酬;对于实施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企业,可以采取集中休息、集中安排工作的方式进行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工作安排;对于实施标准工时制的企业,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 原则上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10.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让劳动者轮岗轮休?轮岗轮休期间如何发放工资?

答: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让劳动者轮岗轮休,轮岗轮休期间不用发工资,但应该发放生活费。

11.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缩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缩短工时的如何发放工资?

答: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经协商一致可以缩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因缩短工时的,可以相应减少劳动报酬,但不应当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12.劳动者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1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企业应否支付加班工资?

答:应当支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照 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他时间则要看综合计算期间是否超过工作时间总数,没有超过的不用支付加班工资,超过的则按照延长工作时间支付150%的加班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则无需支付加班工资。14.推迟复工期间上班的,企业应否支付加班工资?

答:无需支付。在推迟复工期间上班的,不属于加班,没有加班工资。推迟复工,是为了防控疫情,并非是法定节假日,也并非是休息日。为了防控疫情而在推迟复工期间上班的属于正常上班,故无须支付加班工资。

15.企业可否以“从武汉来”为由拒绝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答:对于从武汉来的劳动者,已经过医学观察及采取其他必要预防措施,并经权威医疗机构确诊无风险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拒绝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16.劳动者被隔离或治疗期间,企业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如何处理?

答: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但是,因劳动者存在过错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及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除外。

17.劳动者拒绝接受与传染病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或故意传播病毒的,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若劳动者因拒绝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等刑事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18. 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经许可后要求员工提前返岗,员工可以拒绝吗?

答:如无正当理由,不可以拒绝。

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经许可提前复工并通知劳动者提前返岗工作、安排加班的,劳动者应当服从安排。劳动者因被隔离或者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确实无法到岗的,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履行请假手续。用人单位应当为提前返岗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并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用人单位合理安排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规章制度作出相应处理。

19.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生产所需的物资或为疫情防控需要提供服务, 安排劳动者加班的,能否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时间限制?

答: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 项规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20.用工单位能否将因疫情防控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答:不能退回。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21.企业因疫情防控生产经营困难,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具体操作可根据地方人社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22.因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并降薪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但不能因此完全否定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在实务中应注意把握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生存权保护之间的动态平衡,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和薪酬标准,但其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劳动者利益。具体来说,企业实施合法的调岗、调薪应当满足以下两方面要求:第一,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有关于调整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的约定或规定;第二,岗位调整应当具有合理性。如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应当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23.企业申请稳岗补贴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的规定,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以申请稳岗补贴:

(1) 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2)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3) 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4) 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24.劳动者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其他疾病需要治疗时, 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答:劳动者被隔离期间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其他疾病需要治疗时,享受医疗期的有关待遇。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25.关于疫情防控措施,各地政府部门规定不一致的,多地用工的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执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26.企业是否有权收集和报告员工春节假期期间的出行信息等相关资料? 答: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企业出于防控传染病的目的,根据政府部门关于疫情防控的要求,可对员工的出行情况(如是否去过湖北)等信息进行收集统计。但企业在收集相关信息后应当采取必要保密措施,除依法向相关政府部门、疾病防控机构、医疗机构报送外,不得泄露或披露。

合同篇

27.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如何处理?

答:对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或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被通知一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主张异议。部分不能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的,可协商变更合同。因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时,合同义务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同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确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可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117 条、118 条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

28.可否以疫情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答:合同可继续履行的,一般应继续履行。单方主张解除的,一般不予支持。针对可以履行而拒绝履行的一方,另一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合同约定主张违约责任。

29.何种情况,当事人可否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

答:由于疫情原因,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诉讼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

30.租赁的房屋因疫情不能使用,能主张减免租金吗?

答:承租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申请延长租期、减免相应期间的租金或解除合同。“温州 28 条惠企措施”的第 4 条可作为申请减免租金的政策参考。

31.因防疫紧缺物资受政府调配,无法履行已经签订且生效的买卖合同,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答:供货方能举证证明上述情况属实的,买受人主张违约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32.疫情期间,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能否主张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

答:承租人仍有支付租金的义务,如《融资租赁合同》对出租人加速到期及解除合同的条件有明确约定,从其约定。如出租人仅是以承租人在疫情期间的短期违约行为便主张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的,可能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知识产权篇

33.疫情防控期间,各类知产业务如何办理?

答:(1)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服务大.厅已于 2 月 3 日正常开放,但为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在“非必要”的情况下,建议通过网上办事系统办理相关业务,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确需前往窗口办理业务的申请人、代理机构,分别采取身份核验、预约、错峰办理等防控手段。

(2) 商标:可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办理申请类业务(注册申请、转让、变更、续展等 24 项商标申请业务),并实施网上申请及缴费;商标异议及评审等业务可采用邮寄方式办理;就近办理商标申请时请关注地方窗口服务通知。

(3) 版权: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各地版权登记大厅自 2020 年 2 月 3 日起暂停对外开放,恢复开放运营时间另行通知。期间可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登记业务;提交至北京天桥办公区(邮寄材料的首页须单独注明已预约的版权登记大厅名称、预约办理日期、预约码、预约人姓名和手机号)。暂停证书现场发放,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急需领取证书的,可拨打 010-64097920 沟通咨询。

34.根据《专利法》可请求恢复权利的有哪些?

答:除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期限)、第二十九条(优先权期限)、第四十二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第六十八条(侵权诉讼期限) 规定的期限外,当事人因延误相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按规定请求恢复权利。

35.哪些商标业务可适用“期限中止”?

答:商标业务补正、审查意见书回文、商标规费缴纳、同日申请提供使用证据和协商回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提供使用证据,办理商标异议、商标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复审、撤销复审的申请、答辩、补充证据, 以及请求无效宣告的答辩、补充证据等。因疫情导致其不能在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内提出的,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

36.软件著作权登记补正期限是否延长?

答: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了本办法规定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碍消除后三十日内,可以请求顺延期限。”版权保护中心将主动顺延补正期限至3 个月,同时尽力确保补正材料的处理时间。

37.受疫情影响延误办理期限,导致权利丧失的,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 350 号)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 2 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2 年内,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对于当地政府公开发布延迟复工通知的,当事人无需提交证明材料。

38.如何确定“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和“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 答:“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是指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开始住院、隔离,或者因所在地区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办理商标业务之日;“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是指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住院治疗、隔离结束,或者所在地区开始复工、人员管控结束之日;同时存在的,可选择适用对己方最有利的时间。 39.主张商标“期限中止”需要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答:当事人在办理商标业务时,一并提交适用期限中止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列明当事人疫情期间所在地区、权利行使障碍原因和消除时间,并提交“感染治疗、被隔离或者被管控期限”等证明材料,但当事人所在地区政府公开发布的延迟复工通知除外。

针对多件同类业务申请以相同事由主张期限中止的,可以仅提交一份证明材料,将该证明材料随其中一个案件提交,其他案件仅需在适用期限中止申请书中写明该证明材料所在案件的申请号。

执行破产篇

40.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如何申请立案执行?

答:疫情防控期间,浙江各级法院诉讼服务大厅暂时关闭,恢复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疫情防控期间,拟到浙江各级法院申请立案执行的, 应优先通过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律师服务平台、浙江智慧法院 APP 等线上方式进行;不便于网上申请立案执行的,可通过邮寄方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相关材料。自 2020 年 1 月 24 日起,债权人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按照申请执行时效中止处理,债权人可在疫情结束后及时前往相关法院申请立案执行。

41.当事人如何联系执行法官、提交材料、查询案件进展?

答: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需联系执行法院提交材料、财产线索或办理其他执行事务的,可以通过移动微法院、电话、短信、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查询具体案件信息和进程的,可通过移动微法院或拨打 12368 诉讼服务热线进行查询。执行法官将在收到上述材料、信息后,依法办理并及时反馈。

42.  被执行人属于生产经营疾控或医疗防护物资的企业和人员的,有何特殊执行政策?

答:在疫情防控优先的前提下,被执行人属于生产经营疾控或医疗防护物资的企业和人员的,其将享有如下执行例外:

(1)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以暂缓采取查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措施,必要时可由执行法院商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复工或整体处置;

(2)  已被采取查控、信用惩戒、限制消费措施的,因疫情防控需要恢复生产经营而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相关措施或申请修复信用的,执行法院可在审查其生产条件、履行能力、履行意愿后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恢复其信用,为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创造条件;

(3)  加大对疾控或医疗防护物资生产经营企业或因疫情影响陷入危困的企业的司法救助力度,依法适用缓交、减交、免交执行费用的救助规定,助力企业摆脱困境,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43.对主营业务良好且疫情发生前资金流正常,但仅因疫情影响造成短期资金困难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若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是否应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受理企业破产申请?

答:对主营业务良好且疫情发生前资金流正常,但仅因疫情影响造成短期的资金困难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将严格审慎把握破产原因认定,一般不予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对该类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鼓励、倡导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协商达成债务清偿和解方案等方式共克时艰。

44.在疫情防控期间,破产企业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

答:疫情防控期间,现场债权申报工作暂停,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因疫情原因暂无法收集申报债权所需证据材料的,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向管理人申请延期提交。

45.拟安排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如何应对? 答:疫情防控期间,不适宜以现场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可通过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对于已经公告且即将召开的现场债权人会议的,经管理人报人民法院同意,可暂停疫情防控期间的现场债权人会议,也可借助信息化手段召开线上债权人会议,或在做好公告和债权人通知工作后延期召开债权人会议。

46.如何应对疫情防控对破产重整案件的影响?

答:疫情防控期间,重整投资人招募、重整企业尽职调查等工作的开展客观上受到限制,加剧了重整的不确定性。各方应秉持债务人资产价值最大化原则,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当放宽投资人招募和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的期限限制,最大程度上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

税务篇

47.企业防控肺炎疫情,对员工发放口罩等防疫用具、用品支出在会计及税务上如何处理?

答:根据企业处理方式的不同,可列支为“劳动保护费”或“职工福利费”。计入劳动保护费的,可以在税前扣除;计入职工福利费的,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 14%以内的部分,予以税前扣除。

48。企业收到因疫情而发放的政府补助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答:政府补贴原则上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专款专用的政府补贴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的。

49. 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企业是否有优惠税收政策?

答: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免征增值税。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可以税前一次性扣除并全额退还留抵税额。可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0

年第 8 号公告。

50. 企业和个人的社会捐赠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全额扣除,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

对于捐赠的属于非货币的资产的,则必须要提供公允价值的有效证明。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51.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能否免税?

答:可以,企业和个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期间,进口相关防疫物资免税,包括各类消毒物品和防护用品,但捐赠行为须是“直接用于防控疫情”。

涉外篇

52. 何为“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答:“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属于商事证明领域中的事实性证明行为,是指由中国贸促会及其授权的分、支会应申请人的申请,对台风、地震、疫情等与不可抗力有关的事实出具相应证明,证明出具后当事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迟延履行合同的责任。该证明已得到全球 200 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的认可,在域外具有强大的执行力。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中国贸促会以及其分级机构根据企业的申请,审核后可以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53. 如何申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答: 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已开发了线上认证平台( 电话:010-82217027;010-7035/7010)。

温州外贸企业亦可通过 QQ 群、电话等方式与市贸促会联系办理证书(电话:0577-88817142,传真:0577-88834175,E-mail:shine112@msn、com)

54. 申请“新冠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或公告;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 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

55. 如何排查订单,避免履约风险?

答:建议外贸企业全面梳理和评估在手订单,对于受到延期复工影响可能延迟交付的订单,及时与境外买家沟通,说明相关情况,争取通过书面形式(包括邮件、补充协议、重签合同等)与买家协商延长交货期。对于受疫情影响确定无法履约的订单,建议及时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向境外买家出具贸促会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降低后期被反索赔的法律风险。

56. 如何提前安排运输,降低物流风险?

答:目前,包括温州外的全部大部分地区受疫情影响交通暂时受阻,因此应注意避免因物流原因导致的延迟出运。特别是国际贸易中采用 L/C 支付方式的情况下,应密切关注最迟装船日期,必要时与境外买家协商修改最迟装船日,预留好充足的装船期,避免交单时产生不符点。建议关注国内码头、港口、车站、机场等重要交货地点的运营情况,如果因疫情原因导致暂时封闭的,及时变更物流方式与仓储场所。

57. 如何梳理上游客户,防止供应链风险?

答:外贸企业应积极与国内供应商保持密切联系,评估供应商受疫情影响程度,确认复工时间、发货安排等最新情况。对于上游供应较为紧张的情况,必要时制定国内供应商的备选方案或适当增加库存,确保原材料供应安全。

58. 如何敦促买方履约,提升收汇效率?

答:如遇境外买家询问,建议积极与买家沟通,如实告知疫情现状及最新进展,打消买家疑虑。如遇境外买家因疫情原因提出拒收货物或者拖欠货款,应向境外买家明确指出此次 WHO 公布的临时建议并不包含可能限制出口的贸易措施, 据理力争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若发生境外买家拖欠或拒收情形,应当及时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及其分支机构(简称中国信保)寻求帮助,由中国信保代表外贸企业向境外买家发起追讨,维护外贸企业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篇

59. 本次疫情对于建筑行业来说属于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

答:针对本次疫情浙江省、温州市政府、温州市住建局先后发布的推迟复工通知,极大可能导致工期延长、交房延迟等原合同约定的逾期问题,通常不会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施工合同的履行不能,合同目的仍可以实现,故建议适用“不可抗力”,并做好通知工作。“情势变更”可以通过商务谈判变更合同条款的方式。

60. 建筑企业有权要求对工期进行顺延吗?

答:建筑企业有权要求合理延长工期。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规定:9、10 不可抗力……9、10、2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 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61. 建筑企业有索赔前的通知义务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引起费用索赔和工期延迟,建筑企业应当及时通知业主,主动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62. 房地产企业如违规复工,有哪些风险?

答:2020 年 2 月 2 日,温州市住建局发布了《住建系统返工防控“五个一律”工作措施通告》,进一步明确住建系统企业不得提前复工、违规复工、重点防控人员劝阻以及法律责任,对缓报、瞒报、漏报相关人员情况、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的企业,当年评优评先一票否决,按有关规定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2 月 3 日,温州市公安局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类违法犯罪“十个一律”的通告》,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通告、决定 ,擅自开展场所营业、群众聚集活动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63. 房开企业因疫情影响延期交房或办证,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答:本次疫情属于法定的不可抗力,如无其他原因,则并非由于房开企业原因造成,故可主张免责。

行政及刑事责任篇

64. 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中,企业有什么法定义务?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65. 企业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或者假药、劣药的,面临怎样的刑事风险?

答: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依据销售金额和情节严重的不同,依法处以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66.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过程中,经营者的哪些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答: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以下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5) 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6)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此外,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还包括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以及违反明码标价的规定等行为。

67. 企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如构成犯罪,如何处罚?答:上述行为可能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从重处罚。依法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68. 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如构成犯罪,如何处罚?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69.互联网企业在这次疫情中有什么刑事法律风险吗?

答: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服务提供者如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70.企业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企业未按照法律和政府要求落实疫情防控的规定,企业或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可能承担民事、行政以及刑事等法律责任。

(1) 行政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单位和个人,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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