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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疫情期间法律适用指引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更好地指导企业理性面对,做好疫情期间合法合规开展生产用工、减少损失,温州市司法局特组织市内知名律所,制定本《企业疫情期间法律适用指引》,供企业参考适用。

本指引仅为就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的理解所整理的概括性指引,不构成温州市司法局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阅读者如遇有特定法律事项需要解决,建议咨询具体法律专家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





目录


第一篇:企业合同履行问题

问题1:由于此次疫情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如何处理?

问题2: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问题3:如何准备不可抗力证明?

问题4:如果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会造成明显不公平应当如何处理? 

问题5:企业不能履行合同的如何变更合同?

问题6:租赁房屋因疫情需要暂时无法使用的,承租人能否要求延长租期、减免相应期间的租金或解除合同?

问题7:因疫情迟延付款,能否适用不可抗力免除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问题8:因疫情造成工程项目停工的,可否顺延?

问题9: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的怎么办?

问题10:国外买方是否有权以货物不安全为由在目的港弃货?

问题11:货物依约装船出口,但提单因部分国际航班取消无法及时转交国外买方提货,导致货在目的港滞留,如何处理?相关费用如何承担?

问题12:疫情期间,金融机构以疫情对企业经营造成影响为由,提前要求解除金融借款合同,停止或迟延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的,如何处理? 

问题13:已签订的消费服务、买卖合同,可否因疫情涨价?

第二篇:企业复工、工问题

问题14:企业可否提前复工?

问题15:企业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复工的应当如何准备?

问题16: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的,工资应当如何发放?

问题17:员工被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工资应该怎么发?

问题18:企业由于受到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如何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权?

问题19: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20:劳动者拒绝接受与传染病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或故意传播病毒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21:假期结束,劳动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22:个人因病毒感染患病发生的救治费用,企业是否需要补助?

问题23:在法定假期结束后,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在家办公,在此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是否属于工伤?

问题24:劳动者非因履行疫情防疫、救治工作职责出差途中被感染的劳动者是否属于工伤?

问题25: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的工资待遇如何计算?

问题26:现国家决定延长假期,用人单位可以以此抵扣员工的年假吗?

第三篇:企业纳税问题    

问题27:企业延期申报或缴纳税款应该如何申请?

问题28:针对疫情期间的增值税税收优惠?

问题29:社保费缓缴具体如何办理?

问题30:疫情期间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政策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否同步享受?

问题31:享受疫情期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的缴费人,原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是否叠加享受?

问题32:企业对疫区进行了捐赠,是否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

第四篇 企业知识产权问题    

问题33: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延误办理期限,导致专利权利丧失的,有什么挽救措施?

问题34: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延误期限,导致不能正常办理相关商标事务,有什么挽救措施?

问题35: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延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有什么挽救措施?

问题36:可请求恢复权利的类型有哪些?

问题37:各地复工时间不同,因此而延误的期限怎么处理?

问题38: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商标业务该如何办理?

问题39: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专利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业务如何办理?

问题40:新冠病毒疫情期间,是否还可以照常申请版权登记?

问题41:新冠病毒疫情下是否适用专利强制实施许可制度?

问题42:专利强制实施许可制度的程序?

第五篇:企业经营问题

问题43:在防控新型肺炎期间,经营者违反《价格法》会面临什么处罚?

问题44:商品广告中对防治突发传染病做虚假陈述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问题45: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防疫情药物的名义诈骗,面临怎样的刑事风险?

问题46: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或者假药、劣药的,面临怎样的风险?

问题47:拟安排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如何应对?

问题48: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破产财产的处置应当有怎样的应对举措?

第六篇:企业诉讼问题

问题49:企业因疫情耽误行使请求权、起诉、申请执行、申请仲裁怎么办?

问题50:企业因疫情无法开庭、预交诉讼费、举证或调取证据、不能履行生效判决怎么办?

问题51:专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被查封、扣押、冻结了怎么办?



第一篇:企业合同履行问题


问题1:由于此次疫情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如何处理?

答:确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当事人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的,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问题2: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新冠肺炎属于新型传染病,具有突发性,其确切的传染源、致病原理和治疗方法至今尚未明确,故一般可认为新冠肺炎疫情本身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同时,为防治疫情采取的行政措施,对于一般当事人而言亦是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也具备不可抗力的特征。

但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措施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其对于具体合同的不能履行而言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须根据合同签订时间、合同具体内容等多角度综合考虑。同时应当注意,国际商事领域中,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可能会选择中国法以外的法律作为实体法,则在该等情况下,本次新冠病毒疫情可能在别国法中就无法构成不可抗力,需要查明别国法律后作出判断。



问题3:如何准备不可抗力证明?

答:证明内容一般应包括政府部门通知、公告、命令等。可向所在地贸促会申请,也可访问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线上认证平台http://www.rzccpit.com在线办理。或向所在地公证处申请办理不可抗力事实类公证,包括公证政府延长假期文件、航班取消、物流停运、交通管制、被隔离/留观等事实。

同时上述通知和提供证明的过程和内容均应注意留存证据,尽量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



问题4:如果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会造成明显不公平应当如何处理? 

答:疫情期间合同可以履行的,鼓励合同继续履行,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由于疫情原因,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规定对相关情形进行认定。



问题5:企业不能履行合同的如何变更合同?

答:与对方当事人积极协商。应充分考虑疫情肆虐的社会背景及双方各自遭受的全部损失,采取替代履行、协商部分解除合同等方式尽量减少损失。例如租赁合同可协商延长租赁期限、增加或延长免租期、减免部分租金;借款合同可协商延长还款期限、提出分批分期还款;施工合同可协商延长开工日期、延长竣工日期;买卖合同下可变更交货时间、交货数量或质量、合同价款等。



问题6:租赁房屋因疫情需要暂时无法使用的,承租人能否要求延长租期、减免相应期间的租金或解除合同?

答:租赁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暂时无法使用的,承租人要求延长租期、减免相应期间的租金或解除合同,如确系不可归责于承租人,出租人的原因所致,可根据公平原则视情适当延长租期,减免租金,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承租人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无法得到支持。



问题7:因疫情迟延付款,能否适用不可抗力免除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答:疫情发生通常不会导致无法付款。若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因银行调整工作时间,未在规定期限开具的,建议及时通知对方,提交不可抗力事由证明并协商延期或变更付款方式。



问题8:因疫情造成工程项目停工的,可否顺延?

答:确因执行疫情防控需要,造成工程项目停工的,一般可以顺延工期。疫情防控期间订立合同,且防控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当事人以疫情防控为由主张顺延工期,一般不予支持。

对于因劳动者返程迟延等与本次疫情相关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双方对是否属于工期顺延存在争议的,人民法院依据签证资料等证据,依法确定是否免除延误责任。



问题9: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的怎么办?

答:由于“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当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问题10:国外买方是否有权以货物不安全为由在目的港弃货?

答:买方无权拒绝收货,除其能证明货物受疫情影响确实存在安全隐患或导致质量问题外,或根据合同约定适用他国法律而该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目的港弃货将导致高额滞港费,建议在要求买方收货同时联系货代做好退货准备,并保留相关证据和费用凭证以备索赔。



问题11:货物依约装船出口,但提单因部分国际航班取消无法及时转交国外买方提货,导致货在目的港滞留,如何处理?相关费用如何承担?

答:交货交单系卖方义务,无法交单导致的损失在无特殊约定和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应由卖方承担。建议在确保收回货款的情况下,向承运人申请电放提单,同时核实目的港关于延长免箱期、滞期费豁免等政策,减少损失。



问题12:疫情期间,金融机构以疫情对企业经营造成影响为由,提前要求解除金融借款合同,停止或迟延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的,如何处理? 

答:2020年2月5日,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发布《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明确要求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因疫情面临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减免预期利息等帮扶,妥善安排还款方案,直到“一级响应”解除为止。故在疫情防控期间,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届满,没有法定和约定的其他理由,金融机构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不予支持;金融机构提前收回贷款或迟延交付贷款的,借款人可以请求金融机构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13:已签订的消费服务、买卖合同,可否因疫情涨价?

答:相关消费服务、买卖合同已经签订并可以履行,但服务,商品提供方主张因疫情影响需增加商品、服务价款的,一般不予支持。



第二篇:企业复工、工问题


问题14:企业可否提前复工?

答:除国务院发布延长假期的通知必须执行外,地方政府有关延迟复工的通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有关可以采取“紧急措施”的规定,具有法律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无条件遵照执行(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有另行规定的除外),若有用人单位未遵照执行,经查证属实,并造成疫情扩散等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相关企业或个人将会遭受相应的行政或刑事处罚。

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劳动者提前复工的,劳动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问题15:企业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复工的应当如何准备?

答:需要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含外来员工流动信息情况)、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等,报镇(街)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园区,经核查批准后予以复工,同时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一旦出现不符合规范的情形或发现确诊病例,将立即责令停产,并按规定追究企业相关责任。



问题16: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的,工资应当如何发放?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问题17:员工被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工资应该怎么发?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劳动者主张该期间劳动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



问题18:企业由于受到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如何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权?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问题19: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对于被确诊为新型肺炎的员工,可以被视为处于医疗期内,企业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治愈为止。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如果医疗期满,在劳动合同期内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时劳动合同也已期满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问题20:劳动者拒绝接受与传染病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或故意传播病毒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若劳动者因拒绝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等刑事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问题21:假期结束,劳动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的,用人单位应首先核实劳动者未及时提供劳动的原因,若确因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或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若非因上述原因导致旷工的,则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执行。



问题22:个人因病毒感染患病发生的救治费用,企业是否需要补助?

答:根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规定,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医疗费用。

劳动者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用人单位应依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规定保障劳动者享有医疗期相关合法权益。



问题23:在法定假期结束后,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在家办公,在此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对于员工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在家办公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问题24:劳动者非因履行疫情防疫、救治工作职责出差途中被感染的劳动者是否属于工伤?

答: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问题25: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的工资待遇如何计算?

答:出差职工由于是因工作出差,由于疫情而不能及时返岗,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支付工资。



问题26:现国家决定延长假期,用人单位可以以此抵扣员工的年假吗?

答:人社部已及时出台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已允许企业自主统筹安排员工调休或者作为带薪年休假或企业福利假期,提倡企业采用远程视频办公或者掌上办公的形式“复工”,因此,对于地方政府延迟复工的假期,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通过调剂“休息日”或“年休假”的形式妥善安排。



第三篇:企业纳税问题


问题27:企业延期申报或缴纳税款应该如何申请?

答:根据疫情防控需要,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如果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湖北及其他受疫情影响暂停交通的地区,无法按时办理相关涉税(费)业务,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以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问题28:针对疫情期间的增值税税收优惠?

答:(一)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第、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二)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问题29:社保费缓缴具体如何办理?

答: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1.申请办理社保费缓缴业务前提:按规定期限申报社保费,延期缴纳只适用当期已申报未缴款的社保费;2.申请受理期限:当月社保费申报期限之前。



问题30:疫情期间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政策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否同步享受?

答:同步享受。



问题31:享受疫情期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的缴费人,原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是否叠加享受?

答:叠加享受。



问题32:企业对疫区进行了捐赠,是否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

答:符合特定条件的可以:一是捐赠的用途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二是捐赠的途径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三是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即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第四篇 企业知识产权问题


问题33: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延误办理期限,导致专利权利丧失的,有什么挽救措施?

答: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明确,该情形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问题34: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延误期限,导致不能正常办理相关商标事务,有什么挽救措施?

答: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该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权利行使障碍导致商标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请求恢复权利。



问题35: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延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有什么挽救措施?

答: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该情形适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问题36:可请求恢复权利的类型有哪些?

答: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除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期限)、第二十九条(优先权期限)、第四十二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第六十八条(侵权诉讼期限)规定的期限外,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延误相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按规定请求恢复权利。



问题37:各地复工时间不同,因此而延误的期限怎么处理?

答: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鉴于本次疫情的特殊情况,当事人所在地政府发布的复工日晚于国务院2020年春节假期安排的截止日,因相关权利期限届满而导致权利丧失,当事人请求恢复权利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为减轻当事人负担,对于当地政府公开发布延迟复工通知的,当事人无需提交证明材料。



问题38: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商标业务该如何办理?

答:根据商标局最新的工作安排,建议优先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办理申请类业务(注册申请、转让、变更、续展等),并实施网上申请及网上缴费;商标异议及评审等业务可采用邮寄方式办理;就近办理商标申请时请关注地方窗口服务通知。



问题39: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专利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业务如何办理?

答: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服务大厅已于2月3日正常开放,但为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在“非必要”的情况下,建议通过网上办理:1.关于专利申请,可通过方式办理专利新申请并办理相关业务:一是电子申请客户端,二是电子申请在线业务办理平台(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http://cponline.cnipa.gov.cn)。2.关于相关费用的支付,也可通过网上缴费、银行或邮局转账汇款方式进行。3.关于专利事务服务业务,专利事务服务系统(http://cpservice.cnipa.gov.cn)提供“文件副本&证明文件业务”“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质押许可业务”等业务办理功能。4.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业务,可以登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http://vlsi.cnipa.gov.cn)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新申请和中间文件。



问题40:新冠病毒疫情期间,是否还可以照常申请版权登记?

答:2020年1月28日,浙江省版权保护与服务网发布通知,疫情期间暂停网上登记业务,恢复时间另待通知。



问题41:新冠病毒疫情下是否适用专利强制实施许可制度?

答:专利强制实施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法定的情形下,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授权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制度,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在疫情爆发情况下为了公共健康的目的或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适用专利强制实施许可制度。



问题42:专利强制实施许可制度的程序?

答:根据《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的规定,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人请求进行审查,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相应的决定,随后对强制许可的决定予以登记和公告。特殊情况下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九条建议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强制许可相应专利,用以生产相应产品。



第五篇:企业经营问题


问题43:在防控新型肺炎期间,经营者违反《价格法》会面临什么处罚?

答: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问题44:商品广告中对防治突发传染病做虚假陈述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对发布涉及口罩、消毒产品、防护工具等商品的广告中肆意夸大和编造其性能、用途、功效、质量等的违法行为,以及在广告和商业宣传中宣称产品可以防治突发传染病、严重误导民众的违法行为,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赔偿消费者损失外,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消费者商品价款三倍的增加赔偿。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可处以二百万元的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问题45: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防疫情药物的名义诈骗,面临怎样的刑事风险?

答: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问题46: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或者假药、劣药的,面临怎样的风险?

答: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依据销售金额和情节严重的不同,依法处以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明知口罩等防疫用品系假冒伪劣产品而向消费者销售的,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消费者、其他受害人或者亲属要求经营者支付所受损失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的,依法全额予以支持。



问题47:拟安排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如何应对?

答:疫情防控期间,不适宜以现场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可通过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对于已经公告且即将召开的现场债权人会议的,经管理人报人民法院同意,可暂停疫情防控期间的现场债权人会议,也可借助信息化手段召开线上债权人会议,或在做好公告和债权人通知工作后延期召开债权人会议。



问题48: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破产财产的处置应当有怎样的应对举措?

答: 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尽量避免人群聚集活动,鼓励通过网络平台采取线上拍卖方式进行变价拍卖。同时在适当情况下,可借助拍卖辅助机构力量,引入在线直播、VR展示等技术,为买受人提供看样途径,提高破产财产处置的成功率和溢价率。



第六篇:企业诉讼问题


问题49:企业因疫情耽误行使请求权、起诉、申请执行、申请仲裁怎么办?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在本次疫情事件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举证证明因疫情影响而导致其自身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具体情形,进而请求诉讼时效中止。

应注意的是,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应积极行使请求权,否则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起诉、申请执行时效、仲裁时效的中止问题与前述诉讼时效中止问题相同。



问题50:企业因疫情无法开庭、预交诉讼费、举证或调取证据、不能履行生效判决怎么办?

答:民事诉讼中的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法院指定期间。本问题中提及的均为法院指定期间,当事人确因疫情将耽误期限的,均可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但需注意应最迟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申请。



问题51:专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被查封、扣押、冻结了怎么办?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形之一为“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专用于“非典”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按照该规定之精神,本次疫情防治专用资金和物资亦不得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遇此可向法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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