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公证处首次参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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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司法局积极落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于近日安排公证人员组建团队,担任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的管理人,为该县首次以公证员担任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的公职管理人。 一是全面调查,核实财产状况。选定2名公证人员与公证员王硕萍组建管理人团队。邀请债务人前往平阳县公证处制作谈话笔录、提交个人征信报告、进行财产申报等。走访与案件有关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银行等相关单位与人员,对债务人不动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银行账户、证券开户及余额、支付宝、微信等财产状况进行详细调查核实,确定债务人确实无能力清偿债务274895.08元。 二是多方协调,收集表态意见。以管理人身份,在《浙江法制报》刊登公告,提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组织债务人、债权人等多方人员于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出具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情况报告,提请核实债务人的《自由财产申报表》,提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向债权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发送《征求意见函》,征询其意见。 三是确定方案,履行监督职责。经多次沟通,最终确定实施《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即扣除自由财产后,债务人按照10000元/年的标准于每年3月1日之前缴入管理人账户,还款期限为三年。未来三年,公证员将无偿提供管理人服务,严格履行监督、管理、协调等管理人职责,确保债务人不存在有未申报的重大财产、欺诈、恶意减少责任财产等逃废债行为或严重违反限制令行为,落实个人债务清理、债务人信用修复前的行为监督、案件档案保管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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